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函釋
共 4 則
函釋命中
(80)法律字第 01410 號
發文 80.01.25
按公司法第三條第一項明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因之,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固應於其本公司所在地行之。如遇有公司他遷不明或其他原因,致無法送達者,應改向公司負責人送達之;公司負責人行蹤不明,致亦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同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復定有明文。惟除此之外,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故公司如就該事項委託代理人辦理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參照) 或已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似亦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或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該代理人 (須有受送達之權限) 或送達代收人送達。
(77)院台廳一字第 05057 號
發文 77.07.11
訴訟文書如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56)台令刑(二)字第 6209 號
發文 56.11.11
查自訴人不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陳明住居所事務所或送達代收人致案件無從進行,可作為他結。
(43)台令參字第 2473 號
發文 43.03.24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僅規定「送達於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並非謂監所長官有代收送達之權,故囑託監所長官代為送達之文件,仍應由監所長官交與應受送達人始生送達之效力,無論監所長官或監所任何單位,均不應以送達代收人之身分,於送達證書內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
預覽
主管機關函釋即點即預覽,不用跳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