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3 號甲報社公司設於A地,乙網路公司設於A地,丙居住B地,丙認甲報社公司公開發行之報紙刊登之報導不實妨害其名譽,乙網路公司未經查證即在公開網頁上顯示前開報導,亦同涉妨害名譽,B地方法院是否因為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及結果地而有管轄權?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25 號甲居住A地,因故陳情,監察院乃查詢同在B地之公家機關某局「嗣經查復,監察院引述該局查復內容函覆甲,甲遂認該局涉有妨害名譽之舉,即以其住居B地之局長乙個人監督所屬不周為由,向A地地方法院訴請乙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問A地地方法院是否為管轄法院。
- 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 1104 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名,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此項確定判決,如係第二審法院所為,則其聲請究應向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抑向為確定判決之第二審法院為之 ?
- 司法院(69)廳刑一字第 046 號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實例上認為被害人須於裁判確定後,始得據以聲請裁定,惟此時究應向何審級法院聲請,殊有疑問。
法律名詞解釋
刑事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為刑法罪章名,包含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310條誹謗罪、第312條侮辱誹謗死者罪,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刑事
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涉及刑事犯罪(例如殺人、傷害、竊盜、妨害名譽、詐欺、洗錢、販毒等),而遭偵查、起訴、審判或執行刑罰的案件。
刑事
妨害國交罪
妨害國交罪規定在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主要在保護本國與外國邦交關係及我國國際地位。妨害國交罪包括了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等3種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規定:「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刑法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規定:「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規定:「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上述3種犯罪必須是外國政府請求我國追訴犯罪,我國才會依上開規定對行為人所為之妨害國交犯行進行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