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第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期
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民訴法第四二七條第一項之金額,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於審理中原告合法為訴之追加或擴張致訴訟標的之價額逾同條項規定之金額,法院遂裁定移送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審理中原告又減縮請求致未逾前述之金額,法院應如何處理?
公民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的制度目的主要是在保障人民權利,原則上人民僅得就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不過,現代社會中往往存在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有損公益,但未損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情形,所以在一些特殊的行政事件類型,法律例外允許人民可以就無關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事項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公益。這種例外的訴訟類型稱為「民眾訴訟」,國內亦有文獻使用「公民訴訟」的用語。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的不同就予以限制(本院釋字第430號、第653號、第736號解釋參照)。
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
在民事訴訟程序,考量某些程序事項有迅速確定或為了減輕當事人舉證困難等情形,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並可使法院信為大概如此的證據,來釋明所主張的事實為真實,就盡到其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參照)。例如,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書狀,同時檢附證物A,作為釋明其於書狀內主張的事實為真實的證據,該證物A即屬「可供即時調查的證據」。
選任特別代理人
訴訟行為必須具備訴訟能力,如果無訴訟能力的人主動起訴或被動應訴,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無訴訟能力之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受理本案訴訟法院的審判長,可以依聲請為無訟能力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訴訟能力
指訴訟當事人可以單獨有效進行訴訟的能力。有無訴訟能力在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有無行為能力為判斷基礎,在刑事訴訟則是以是否具備意思能力來判斷。
二元訴訟制度
我國受歐陸法系影響,採取「公私法二元理論」,將法律分為公法與私法。準此,關於訴訟救濟的途徑,也是分別由不同審判體系的法院審理。依現行法律規定,行政訴訟(公法爭議)是由行政法院審判,而民事訴訟(私法爭議)則是由普通法院審判,此即所謂「二元訴訟制度」。
上訴駁回
訴訟當事人對於不利於自己、尚未確定的下級審法院判決,向上級審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或變更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但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情形,或上訴的主張並無理由,上訴審法院的表示用語。 例如:人民甲(原告)對稅捐稽徵機關(被告)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其意思就是維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執行名義
債權人可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債權人必須有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才能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名義有: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的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以及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當事人實際上並沒有起訴或聲請調解,但在一定情形下,在法律上把它當作(視為)是起訴或聲請調解。 舉例而言,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但如果債務人依法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就失其效力(同法第519條第1項)。此種情形下,債權人雖然只有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沒有起訴或聲請調解,但如果支付命令的請求屬於同法第403條第1項的強制調解事件(例如: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聲請調解」,若不屬於強制調解事件,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起訴」。
糾問主義
指歷史上曾有過的一種刑事上的訴訟制度,乃由法官同時身兼檢察官的角色,即職司審理者同時也是負責蒐集、調查證據及追訴犯罪之人。例如中國民間傳奇的包公或日本民間故事中的遠山金四郎,他們一方面明鏡高懸,高坐於府衙的公堂中審案,另一方面也負責偵查犯罪。在傳說中,他們更常微服出巡,明察暗訪,案中蒐集惡人不法行為的證據,再於法庭上展現以使之伏首認罪。在糾問制的審理制度下,主宰偵查、追訴與審理定罪的大權的人,可以說就是實現並執行正義的化身,這引發社會大眾對於他們正義且公正無偏形象的無限嚮往,產生許多激勵人心的動人故事。但實際上,由於法官(審判者)同時兼為追訴者的角色,可能對於受調查的被告產生先入為主的不利假設,而且把「將惡徒繩之以法」與「公正審理」兩種目的的實現都繫於同一人的公正之上,難免發生角色衝突,難免「球員兼裁判」的弊端,所以現在司法審判體制已經揚棄糾問式的審理模式,而改為:分由檢察官職司偵查與訴追犯罪,法院僅負責審判的審理構造,也就是「控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