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2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已明定就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判決
三、再審聲請意旨略以:㈠因再易字第30號確定裁定係以再易字第16號確定判決為裁判基礎,依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因再易字第16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及第497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13419號民事判決
職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37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再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三、本院之論斷: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部分: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
其中,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項」及第497條之再審事由,應係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合
北斗簡易庭114年度斗簡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163號民事判決
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52號民事判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