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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 第 2 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房屋租約公證後,尚餘一年租期,在下列情形,公證費應如何收取? 一、出租人將房屋讓與第三人,並與承租人、第三人就租賃關係達成協議,請求作成公證。 二、承租人將租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並與出租人、第三人就租賃關係達成協議,請求作成公證。
房屋租約公證後,尚餘一年租期,在下列情形,公證費應如何收取? 一、出租人將房屋讓與第三人,並與承租人、第三人就租賃關係達成協議,請求作成公證。 二、承租人將租約之權利義務讓與第三人,並與出租人、第三人就租賃關係達成協議,請求作成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