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上開規定成為髒話罪。
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上開規定成為髒話罪。
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加重誹謗部分,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告訴人郭泰濂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3111年12月29日某時許直播水果姐就是天底下的大笑話!告訴人許辰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故被告所為已構成公然侮辱犯行,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被告無侮辱之犯行及無公然侮辱之犯意,顯屬無據而難以採憑。
又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已於114年7月28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試行調解成立,並於11月17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
二、被告陳育沅經訊問後,坦承有如起訴書所載之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誹謗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犯行,惟否認散布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嫌。
㈡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于秉鑫於發生上開糾紛時,有對被告鍾建宇辱稱「幹你娘機掰」等語,而涉公然侮辱罪嫌,然經勘驗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未攝得被告鍾建宇所指述之內容,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彭如鈴(下稱原告)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子涵(下稱被告)對其辱罵三字經等不文雅語詞,致其人格權受損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並查無被告有涉犯妨害名譽、誹謗或公然侮辱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
另告訴人原提告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嗣已撤回告訴,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提起公訴部分,有一行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A05所涉公然侮辱、傷害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係鄰居關係,於民國114年1月4日2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社區大樓管理室前,A06因不滿A05
伍、檔案名稱:A01提供手機錄影畫面1-遭公然侮辱(1分20秒處)一、畫面未顯示錄影開始日期時間,以下時間均為影片時間。
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情,反使見聞者將此類粗俗言詞之發言者,評價為品位不佳、人品不良,而遭致發言者落入人格貶低的社會評價,是被告所為顯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有別
然審酌被告為系爭言論之說話動機、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整觀察,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內容,客觀上影響程度輕微,尚難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被告上開言詞涉犯公然侮辱
詎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意思,於112年10月上旬至中旬某日時許,於社群網站「INSTAGRAM」(下稱IG),以IG帳號「and1style_derek
又原告前因被告系爭言行等,對被告提出恐嚇、強制、公然侮辱之刑事告訴,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偵字第1789號、第182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件存卷可
⒉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對告訴人口出「本案言語」之行為,該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說明如下:⑴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下稱系爭公然侮辱規定)之立法目的
事實及理由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後述之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公然侮辱」更正為「強暴公然侮辱」。
㈢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侮辱公務員罪及公然侮辱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處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5條之恐嚇、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