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138號刑事判決
,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成立公然侮辱罪,尚非有據。
,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前揭所為成立公然侮辱罪,尚非有據。
㈢被告所為上開公然侮辱、傷害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提起公訴,然前揭之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二、核被告A03、A04、A05、A0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等罪嫌,被告4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誹謗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2項加重公然侮辱罪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告同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A04涉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等語,並以胸部、腹部頂撞原告,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強制罪,亦屬「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定型化契約)」第13點所稱可歸責於業者之重大違約。
114年度偵字第11196號被告董俊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一、董俊強(涉嫌公然侮辱
本院審酌:被告公然侮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節;原告73年生,高職畢業,離婚,計程車司機,月收入約90,000元至100,000元;被告75年生,大學畢業,已婚,計程車司機等情況後
年度偵字第3830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所涉公然侮辱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係網友,彼此間素有嫌隙,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5月3日某時許,在其所經營YOUTUBE影音平台「中壢吹貴
再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975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被告所為已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之犯行
2、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伊是罵幹你拿云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二、核被告翁誠宏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9條第2項之加重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