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判決
幹你媽的」等語,顯為情緒性發言,在客觀上難以使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且縱認另具有侮辱性質,然本案LINE訊息係被告與告訴人一對一之對話,不符公然之要件,無須另論以公然侮辱罪
幹你媽的」等語,顯為情緒性發言,在客觀上難以使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且縱認另具有侮辱性質,然本案LINE訊息係被告與告訴人一對一之對話,不符公然之要件,無須另論以公然侮辱罪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胞妹,雙方感情不睦,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前之不詳時間,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4265___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61號⒉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4988號7本院113年度自更一字第2號楊廣興(自訴人)認訴外人即被告常務理事張若虎於111年12月11日會員大會中,公然侮辱楊廣興
年10月3日警詢時已對其於111年11月入職社區擔任秘書後,被告持續以傳送訊息、撥打電話等方式對其為騷擾之過程陳述綦詳,而其所稱:「我遭到前同事即被告恐嚇、強制、公然侮辱
案件經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③黃柏璁於85年間因賭博案件,經判處罰金、9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0年3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108年間因毀損、公然侮辱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認被吿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又被告上開公然侮辱、恐嚇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上誹謗或公然侮辱罪之判斷未盡相同,惟均屬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是有關刑法上對於誹謗或公然侮辱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適原告鄒家美返家,見狀上前阻止,被告柯進騰乃基於公然侮辱犯意,在上開公眾得共見共聞處所,對原告鄒家美、張丞佑辱罵「幹你娘」,足以貶損原告鄒家美、張丞佑之人格及社
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1日1時1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前,持安全帽毆擊汪軒毅之身體及頭部,並將汪軒毅壓制在地後,仍不斷辱罵汪軒毅「幹你娘」(公然侮辱部分未具告訴
(周弘洛律師說)後續還至教會恐嚇他人行為不僅另外構成恐嚇危安罪同時也有可能讓前案公然侮辱罪的檢察官認為犯後態度不佳、截稿前未取得費聿德的回應
原審共同被告劉家煌即歐淑女之子、訴外人劉子晴即歐淑女之女等人於111年5月1日登門與伊發生爭執,被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言論)對伊進行謾罵、貶低、公然侮辱
㈢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核被告A04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二、核被告陳昱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