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464號刑事判決
佐以被告曾有因妨礙公務、公然侮辱等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素行尚非良好。
佐以被告曾有因妨礙公務、公然侮辱等案件遭法院判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被告素行尚非良好。
詎被告基於加重誹謗、公然侮辱、毀損他人名譽及信用之故意,於系爭刊物及系爭網站發表附表一所示文章(下稱系爭文章),供不特定多數人閱覽,系爭文章共提到23次「詐騙」、4次
㈣被告所為構成公然侮辱罪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三、論罪部分: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9條第2項強暴公然侮辱等罪嫌。
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被訴公然侮辱部分無罪。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等語。
檳榔汁,以此強暴方式公然侮辱A02,足以貶損A02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惟查:⒈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
因認被告2人均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經查,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對告訴人稱「幹你娘」等語等事實,並有錄音光碟乙片、本署勘驗筆錄乙份附卷可稽。
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㈡原確定判決係綜合卷內各項事證,認定聲請人因與告訴人潘文欽有所爭執,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8年10月4日下午2時49分許,在告訴人與妻子謝靜芬共同經營位於宜蘭縣○○
發布兩則貼文,以及在Instagram上發布罵原告的限時動態,使用「婊子」、「狗」、「綠葉」、「低能」、「智障」等極具羞辱性、歧視性與人格貶抑之語言,對原告進行惡意攻擊與公然侮辱
惟查,依被告於民事前案言詞辯論時所為系爭言論,係於民事前案法官詢問時所為回答:「(法官問:原告(指本件原告)主張你在遊戲中就是有…,罵他…那個…幹你老母,然後對他公然侮辱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我如果拿大支的來,你不要跑給我追」(下稱A話語),以此方式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為強暴脅迫行為;繼於A01欲將之帶離時,以臺語對A01辱稱「靠北逆」(下稱B話語;所涉公然侮辱部分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佳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