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判決
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本件兩造就分割系爭不動產未達成協議而涉訟,原告提起訴訟雖有理由,惟共有物分割意在消滅兩造間之共有關係,使各共有人單獨取得各自分得部分之使用權能,足認兩造均因分割共有物而蒙其利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
五、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六、原000地號土地於89年6月3日分割出系爭土地,當時所有權人為訴外人○○○、○○○○,嗣於90年1月5日因共有物分割由○○○○單獨取得,○○○○再於90年3月22日買賣移轉予訴外人
又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若原則上認原物分配對全體或多數共有人有利,須先就原物分配,必於
四、復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共同使用之道路)或部分共有人明示仍願維持共有關係等情形外,應將土地分配與各共有人單獨所有,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又共有物分割
再按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41
四、關於前案確定判決得點交之範圍部分:(一)按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強制執行法第13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六、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五、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2)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2)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惟本案和解共有物分割方式為訴外人許英科(下稱許君)取得共有物全部所有權,並金錢補償原告2人,屬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並非係因當事人間有互負債務之約定而為同時提出金錢補償為條件之判決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