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
聲明:請准就系爭土地為共有物分割。三、被告答辯:㈠、被告黃蔡樹蘭、邱文廷、林瑞萍以:同意系爭分割方案,亦同意依系爭估價報告之鑑定價值互為補償等詞置辯。
㈣、另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且裁判分割共有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本質上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㈡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㈢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有物分割之法律關係,請求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復按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以為公平裁量,查如系爭遺產以原物分配於繼承人即
而分割共有物之訴,兩造本可互換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而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為適當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且因共有物分割
七、另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固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