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18號民事判決
本院並依法對陳紹倫告知訴訟,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83頁、第185頁),且陳紹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28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於本件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即本
本院並依法對陳紹倫告知訴訟,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83頁、第185頁),且陳紹倫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28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於本件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即本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曾才振之遺產應如何分割1.法律規定及說明: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本案公同共有人高明吉既已亡故而其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依上開民法規定,即無從就其所遺遺產為處分行為,是倘欲就共有不動產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應先就高明吉所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忽略共有物分割後,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自無可採,其執此辯稱得有權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云云,亦無足取。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七、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是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其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使用情形及各共有人分割後所得之利用價值、經濟效益是否相當而為適當之分配,始能謂為適當而公平。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柒、另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㈢次按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惟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㈡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㈢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至第2項復有明文。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