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56號民事判決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1、2項、第830條第
權利範圍:8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因系爭土地為方便耕作,全部共有人擬依卷附之共有土地分管契約書,計算個人持分面積永為分管分耕收益,不得逾越分管範圍,並為將來共有物分割登記之依據
而共有物分割方法,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因相對人與其他分別共有人就如附件所示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所示不動產為共有物分割協議,為相對人之利益,爰請求許可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如附件所示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契約書所示之不動產
本於所有權排除侵害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系爭土地,法院應審斷之先決問題乃相對人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有無合法權源,無須以土地分割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判斷之準據;縱另案判決之共有物分割方案或會影響本件訴訟判決結果
惟共有人對於土地經界、分割、合併、共有人之權利或應有部分有所爭執,固得行使其訴訟權利,惟該爭執之法律關係,非法院為共有物分割裁判時,所應判斷之先決法律關係,故反訴原告所提反訴
、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五、另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七、末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㈣106年間斗六市○○段000地號分割增同段691-1~691-5地號…㈥查本所於97年間受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更㈡字第34號確定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案(已逾保存期限銷毀
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而共有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