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復為同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復為同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適用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者,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分歸原告賴青柱、姚賴云庭、賴秀彩、賴美樺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9分之3、9分之2、9分之2、9分之2比例維持共有,嗣於110年6月7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
(一)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
是當事人主張之共有物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縱為分割方案之變更或追加,亦僅屬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而非訴之變更或追加。
然系爭契約無效,其已向原法院提起確認系爭契約無效之訴;另為保全其應有部分,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等情,業據提出系爭土地謄本、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系爭契約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A02名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係與第三人陳茂霖、陳清發等人所共有,並經全體共有人達成如附件所示之共有物分割協議,故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聲請准予處分A02
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土地於84年7月間以買賣為名義,分別登記予被告(應有部分為2420/4696)及訴外人綜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有部分為2276/4696),旋於84年8月間又以共有物分割為名義
本院審酌共有物分割訴訟,其分割結果對於兩造均屬有利,再參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比例,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㈡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㈢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項、第2項復有明文。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