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
「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因被告所詐得之犯罪所得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虞(即有滅失、混同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情
「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因被告所詐得之犯罪所得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虞(即有滅失、混同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情
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外,執票人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之票據為有效,對於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參照)。
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外,執票人不得主張其自行填載之票據為有效,對於發票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55號判決意旨參照)。
固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對人效力之債權相對性),而非如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並以之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俾保護善意第三人
撤銷事由存在有所爭執,則本件在究明系爭房地實際所有權最後歸屬之爭議前,尚不能排除抗告人利用系爭房地登記於其名下之公示外觀,而處分系爭房地,致相對人日後因善意第三人受信賴保護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定有明文。
各該信賴登記而受保護之規定,除須為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並有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合致意思,及發生物權變動登記之物權行為外,必以依合法有效之法律行為而取得者,
,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民法第87條定有明文。
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而依法通知黃金英等6人行使優先承受權,因黃金英等6人未行使優先承受權,地政機關始核准被上訴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見本院卷二第217-254頁),則被上訴人自應受善意第三人之保護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有償行為所以規定較為嚴格,實乃為維護交易安全並兼顧善意第三人利益之保護也。
⒌又「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107條本文亦有明文規定。
原審見未及此,未詳予調查審認被上訴人所為上訴人非善意第三人,其所有權行使應受呂承哲權利瑕疵之限制等抗辯,是否適法有據,而足以排除上訴人對其請求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權利,即以上訴人非善意第三人為由
㈢、被上訴人合眾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因信託之法律行為而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果若上訴人代位終止之主張可採,則在此情況下,合眾公司亦是在終止信託關係後,此等信託財產
自應就此交易所生之權利義務負其責任,始足保障交易之安全,此從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商號應經登記始得營業,第19條規定登記事項應為公告及第20條規定未經登記事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自應依刑法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因被告所詐得之犯罪所得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虞(即有滅失、混同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