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
況原告就同一事實,前對陳念恩、丙○○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二人之行為不構成刑事誹謗罪之要件,為二人不起訴處分
況原告就同一事實,前對陳念恩、丙○○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二人之行為不構成刑事誹謗罪之要件,為二人不起訴處分
又犯後否認犯行,並有多次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暨其於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從事房屋仲介,已婚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學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6號
次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
辨識甲○○特徵之影像個人資料,又在上址房屋大門張貼附有上開甲○○之影像資料,再於上開影像資料下方書寫:「敬告甲○○、王麒智、不知名第三人:您涉及詐欺、妨害自由、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民事準備三狀,追加被告於附表二時間內妨害名譽等侵權行為事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等案件
內強制將自訴人退出群組,強調自訴人已不具有社區管理委員之資格,經質疑後,隨即接續張貼含被告個人資料之前案判決第1頁至該聊天室內,顯係任憑己意,欲藉由公布自訴人前曾因妨害名譽遭法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黃彥傑上開帳戶並無提領6萬6,000元之紀錄,被告上開誣告之行為業已造成伊因而受偵查之危害,堪屬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亦同時構成妨害名譽罪之要件。
原告及創達公司就該律師函內容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36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被告則以:原告曾就本件主張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業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02號、第3133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及品質遭受質疑,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連帶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具有面對錯誤之勇氣;另考量被告前有妨害名譽之前科
○有不正當之男女情愛交往,而離開住所,遠離妻小,原告所受情感傷害自屬非輕,乃至於本訴中原告已提出前述明確證據之下,被告二人仍飾詞否認有不正當交往,更分別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反訴
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劉語彤前向告發人周世明(下逕稱周世明)購買翡翠原石1塊(下稱本案原石),嗣後衍生糾紛,被告劉語彤對周世明提出詐欺等告訴,周世明亦對被告劉語彤提出妨害名譽等告訴
故縱代表被告乙○○○○○、己○○、戊○○出席調解之人員表明只願商談退費事宜,亦屬渠等合法權利,且觀之原告所稱上述被告之上開言語內容難認係加以惡害之恐嚇行為或貶損他人人格之妨害名譽行為
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上訴人即原告蔡逢家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岷錚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害案件(本院刑事案件案號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黃昇義、劉佩姍、陳柏辰、吳湘君等人互相告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