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62號刑事判決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即行為人所指摘或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即行為人所指摘或
四、另被告先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51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10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種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之情事(見本院卷第55頁),縱被告有向原告道歉之舉動,亦係基於「證人跟被告說如果她的意思有被誤會的話,那是否應該要道歉」之故(見本院卷第83頁),而言論是否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347號原告符時青被告麻映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18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況原告就同一事實,前對陳念恩、丙○○提出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亦認二人之行為不構成刑事誹謗罪之要件,為二人不起訴處分
又犯後否認犯行,並有多次傷害、妨害自由、妨害名譽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暨其於審理時自陳高中肄業,從事房屋仲介,已婚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46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淑媛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學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66號
次按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信用,亦大都有所妨礙,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及信用之犯罪吸收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靖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
辨識甲○○特徵之影像個人資料,又在上址房屋大門張貼附有上開甲○○之影像資料,再於上開影像資料下方書寫:「敬告甲○○、王麒智、不知名第三人:您涉及詐欺、妨害自由、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民事準備三狀,追加被告於附表二時間內妨害名譽等侵權行為事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0號居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等案件
內強制將自訴人退出群組,強調自訴人已不具有社區管理委員之資格,經質疑後,隨即接續張貼含被告個人資料之前案判決第1頁至該聊天室內,顯係任憑己意,欲藉由公布自訴人前曾因妨害名譽遭法院判決有罪等事實
黃彥傑上開帳戶並無提領6萬6,000元之紀錄,被告上開誣告之行為業已造成伊因而受偵查之危害,堪屬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罪,亦同時構成妨害名譽罪之要件。
原告及創達公司就該律師函內容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336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被告則以:原告曾就本件主張事實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業經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02號、第3133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
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及品質遭受質疑,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連帶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具有面對錯誤之勇氣;另考量被告前有妨害名譽之前科
○有不正當之男女情愛交往,而離開住所,遠離妻小,原告所受情感傷害自屬非輕,乃至於本訴中原告已提出前述明確證據之下,被告二人仍飾詞否認有不正當交往,更分別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