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76號刑事判決
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
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7號上訴人即原告蔡逢家被上訴人即被告蔡岷錚上列被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害案件(本院刑事案件案號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黃昇義、劉佩姍、陳柏辰、吳湘君等人互相告訴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均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112年度附民字第353號原告吳政龍訴訟代理人洪家駿律師吳秉翰律師被告羅美齡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2號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6號原告蘇蕙莉被告盧燕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9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莊玉秀、盧王秀金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其等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李姿誼有發生爭執、不快,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被告莊玉秀辯稱:當時告訴人來我家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5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乾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張岳森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112年度審簡字第
自訴人認被告張凱鈞涉犯恐嚇、妨害名譽等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經本院以111年度自字第15號案件審理中,嗣自訴人以刑事自訴追加狀就被告為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追加自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中簡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86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慶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
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芷綾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113年度豐簡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恒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陳林省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何中華說上開言詞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犯行,辯稱:當時是要消遣告訴人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9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燕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子軒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犯罪事實一、周素貞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6時30分許,搭乘田安診所之接駁車,至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與乘坐同車鄰座之林素慎因細故起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
且上訴人告訴黃慶林妨害名譽案件,亦經士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900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為相同之認定(參不爭執事項㈣)。
告張柏深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