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經查,被告藍信芸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5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01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11時19分許辯論終結,訂於115
經查,被告藍信芸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6053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01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11時19分許辯論終結,訂於115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陳志龍被告藍信芸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審簡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楊媱雯被告黃月雲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5年度簡字第4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818號原告蔡家豪林暐鈞被告陳惠怡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因妨害名譽案件
114年度附民字第1817號114年度附民字第1818號原告蔡家豪林暐鈞被告陳惠怡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因妨害名譽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自字第34號聲請人即告訴人張喨琤年籍、住所詳卷被告蔡亮年籍、住所詳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罪嫌部分(被訴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行移送本院民事庭),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以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諭知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學明因犯妨害名譽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正雄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惠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
至告訴暨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張貼「公布黑名單、嘉義賣烤鴨,車子說兒子偷開被撞後,放推不處理,大家自己要小心、最近他又在問租車唷」等文字內容,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妨害名譽罪嫌乙節
因相對人不知抗告人住所,併聲請法院以抗告人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及抗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提起之一一二年度偵字第二二0七號妨害名譽刑事告訴案件卷內留存資料
息全係兩造於家族封閉LINE群組內之被告對原告夫妻照顧小孩態度有所不滿而提出,是本件純係家族內部之糾紛爭執,並為家族群組成員知悉該等爭議內容,是本件自難認構成民事妨害名譽侵權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4年度桃簡字第2499號原告李岱諺被告彭昌黎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刑事案件,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2328號上訴人即被告丁曄昕(原名:張曄昕)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114年度聲自字第87號聲請人鄭郁加(年籍詳卷)代理人沈靖家律師鮑湘琳律師被告鍾曉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通訊軟體LINE暱稱「豆腐」)係原告女友之前任男友,被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妨害名譽之犯意,未經原告同意,於民國114年1月28
及手段俱值非難,所生損害非輕;另參諸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46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惟迄今仍未有彌補告訴人損失之舉;另審酌被告之前有妨害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