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5年度士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偵字第4777號被告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5年度偵字第4777號被告A02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
㈤既然沒有被上訴人所提訴訟之事,何來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影音紀錄為經過剪輯不連續之影音,不能以此認定上訴人有侵害他人情事,更無其他人證物證可證明上訴人之侵權行為
請人即告訴人陳喆元聲請代理人周嬿容律師被告NGUYENTHINHUQUYNH(中文名:阮氏茹瓊)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嫌妨害名譽等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彭如鈴被告洪鈺羚(年籍、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透過訴訟程序處理紛爭尤為法治社會之重要基礎,就人民依法向檢警機關為告訴,請求追訴犯罪,固應賦予個人較大之空間,惟誣告行為對於被誣告人之名譽多有妨礙,故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內容已將妨害名譽之犯罪吸收在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4年度上易字第463號上訴人即被告李○○輔佐人即被告之父李○鴻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96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悅凝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
書記官鄭益民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4年度偵緝字第2182號被告黃雅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
⒊被上訴人揚言對上訴人提出刑事告訴,該等行為已對上訴人名譽及心理造成嚴重影響,被上訴人於保護令中裁剪對話紀錄,惡意塑造上訴人加害形象,對外屢次影射上訴人有妨害名譽及妨害秘密之情事
且該孩童離去後,系爭影片持續攝錄錄影者與A4之父之對話,可明確知悉系爭影片錄製目的為蒐集A4之父涉犯妨害名譽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證據,並非針對該孩童所錄製,顯然是因為錄製時該孩童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林忠昇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2號,中華民國115
次按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726號原告陳泰翰被告林柔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原案號:115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5年度偵字第746號被告洪華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11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志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
年度偵字第46129號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A03(涉嫌妨害名譽部分
縱令不成立刑法上妨害名譽罪,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不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程度,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
第五縱隊」,並未指明係針對原告之發言,陳松茂亦否認有毀損原告名譽之故意,是上開用詞縱令原告主觀上感受不快,仍亦無足逕認原告之社會評價即有遭貶損之虞,且原告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刑事第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基於妨害名譽之接續犯意,有為刑事第一審判決附表編號1、2、5所示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處被告拘役50日,並得易科罰金;惟被告不服刑事第一審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371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03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