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68號判決
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罪入獄服無期徒刑,兩造因此協議離婚,相對人自入獄後無法善盡扶養子女之義務,亦同意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在基於家庭生活和諧美滿之目的,認為苑植瑾變更姓氏對其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05號判決
,對變更姓氏之認知正向,能考量對未成年子女生活之影響,且能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願,關係人即戊○○之父母丁○○、丙○○對於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無意見,未成年子女亦明確表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7號判決
姓應均不影響其等與家人們之間的關係,聲請人、關係人們及其他親屬應仍會給予兩未成年子女同等的關愛,本會認為變更姓氏與否對於兩未成年子女應無明顯不利之處,但倘若讓兩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9號判決
即使要更換所有證件也都無所謂」等語,故為使未成年子女對聲請人家庭產生認同感及歸屬感,避免因姓氏不同產生家庭隔閡,影響與親友間之往來,並促進家庭生活和諧美滿,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他字第68號判決
次按子女變更姓氏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定有明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185號判決
次按子女變更姓氏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定有明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35號判決
次按子女變更姓氏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7款定有明文,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核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42號判決
,而相對人也同意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從母姓『江』,本會考量兩造在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上想法一致,故建議鈞院可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聲請人同姓『江』」等語,有該基金會111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34號判決
關係人丙○○則從未前往探視,迄今已10餘年,衡諸聲請人現已年滿20歲,具有獨立思考及辨別事理之能力,其因父親未對其負起應有扶養義務,希望能改從母姓,倘未予尊重該子女變更姓氏之意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6號判決
又上開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後即由聲請人即其家人扶養照顧迄今,將來與生母即聲請人之依附關係越漸深切,生母在其自我認同之發展過程中產生絕大之影響力,故本院認上開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499號判決
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包括代墊扶養費)、子女變更姓氏等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依該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第2項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499號判決
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包括代墊扶養費)、子女變更姓氏等事件,於家事事件法施行後,依該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95條第2項之規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95號判決
未前往探視,迄今已26餘年,衡諸聲請人現已年滿26歲,具有獨立思考及辨別事理之能力,其因父親未對其負起應有扶養義務,對父親甚感不滿,希望能改從母姓,倘未予尊重該子女變更姓氏之意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3號判決
惟查,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資料所載,聲請人為彭阿榮之過房子(養子),而依前揭法律規定,子女變更姓氏僅得請求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不包括第三人之姓氏,且依聲請人主張係戶政機關誤未將聲請人養父彭阿榮之姓氏登記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6號判決
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與母親同住,受母親及母系親人照顧、扶養,客觀上已足認本件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對未成年子女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應有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全之發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21號判決
本院審酌上情,認未成年子女丙○○與聲請人同住,受聲請人照顧、扶養,客觀上已足認本件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為母姓,對未成年子女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較為有利,應有利於未成年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號判決
兩造離婚後有持續給付扶養費,亦無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各款事由,而未成年子女希望變更姓氏應係因聲請人逕自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變更造成潛移默化之影響,此外,倘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