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勞補字第24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
請人郭宇鈞相對人創鑫生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煜杰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被告蓬勃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正賢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次會議評議及114年4月23日114年第6次會議評議後決議,並作成性平會審定書,認定優泥來公司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2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成立、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⒈被證11、被上證1。⒉原證2、被上證2、被上證3。
已有訂立防治性騷擾之相關規範,並公開揭示在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網站及秘書處網站等處;亦在與受僱者之聘書中第8條載明「教師承諾遵守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本息,並表明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職缺調整,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5條、112年8月16日修正名稱前之性別工作平等法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聲請人)起訴未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其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告永醇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宛汝被告許齊元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⒎再查:⑴依性騷擾調查懲戒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一、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本院將以書面通知當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含理由)。
等問題,其原因在於除了可以了解求職者與前雇主間之勞雇關係是否和諧外,亦可知悉求職者與前同事之相處情形(例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
項規定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二、涉及本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查
勞動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207號原告魯恩伶訴訟代理人林佳儒律師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訴訟代理人許立功律師被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恩平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理由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