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醫再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憲法法庭裁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
伊家族僅係不懂辦理土地登記,原告未依法定程序即自行登記為國有林地,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並應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停止本件訴訟。
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應認均將喪失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原告非唯一有責之配偶,自不受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限制(憲法法庭
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參照)。
皆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自由,於夫妻就婚姻之存續或解消意思不一致時,可能發生基本權之衝突,亦即保障一方請求裁判離婚之權利,勢必同時連帶影響他方之維持婚姻自由(憲法法庭
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下稱憲判3號)之意旨,判斷公然侮辱罪,應審查刑罰目的所欲追求之名譽權保障等之正面效益是否大於言論自由所致之損害。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57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81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58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89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03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
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次按憲法法庭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此憲法訴訟法第38條定有明文。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65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交付法庭錄影光碟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63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64號聲請人王千瑜上列聲請人因教師法之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