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民事判決
,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意旨。
,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適用之意旨。
雖刑事庭誤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審理,然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參照首開說明,應許原告
四、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四)按承攬人之報酬,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7款及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黃營同意並與黃靜良於83年7月7日一同辦理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上訴人於該繼承登記完成後逾15年始提起本件訴訟,縱有物上請求權亦已罹於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因不明人士施用詐術,致誤信而將金錢匯入系爭帳戶,原告受詐欺發生於90年12月間,卻遲至113年5月28日方提起本件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消滅時效
然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
⒉被告固辯稱原告早於110年8月即知被告與甲○○間交友狀況,則原告迄至112年9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已罹於侵權行為之2年消滅時效等語,並提出被告與甲○○110年8月22日對話
㈡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別聲請對伊強制執行49萬0,552元、40萬9,552元及利息,上訴人主張其目前對伊之本票債權金額為45萬1,352元,惟系爭本票於發票時並未記載到期日,是系爭本票債權消滅時效完成日
㈡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又羅正揚對本件主張時效抗辯等語(見竹院卷第197頁、本院卷第75頁至77頁),惟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郭茂鏞2人對魏宏泰之系爭本票請求權自到期日97年6月30日起算,至100年6月29日止,已因罹於消滅時效。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系爭土地之分割方法: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惟按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各有明文。
另依民法第126條,就聲請人請求逾5年消滅時效之期數部分主張時效抗辯等語。並聲明:㈠聲請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裁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