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2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一)上訴人確有簽發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但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74年11月23日,以此起算3年之消滅時效為77年11月23
事實及理由一、上訴人主張:(一)上訴人確有簽發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但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74年11月23日,以此起算3年之消滅時效為77年11月23
⒍上訴人復主張:縱黃賜慶等2人於88年間有消費借貸情事,該原因債權迄至104、105年間已罹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云云(見原審卷一第363頁,本院卷二第40頁)。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消滅時效完成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追訴權消滅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
㈡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日,被上訴人係於109年12月23日即就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審收文戳章可查(見原審附民卷第6頁),則被上訴人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顯未逾前開規定之2年消滅時效
⒉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2.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準此,附表6張支票之借款債權消滅時效完成日均為113年11月10日,被告於112年1月10日向鈞院具狀聲請拍賣抵押物,已行使權利,再抵押權之除斥期間為5年,被告蘇信嘉等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然衡諸常情,債權人為免於債權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多注重、留意定期續行聲請強制執行,較少關注、查詢債務人是否發動債務清理程序,足徵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洵非無理
經查,原告雖主張系爭債權於98年7月30日消滅時效完成,然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債權約定以84年7月30日為清償期,則系爭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84年7月30日起起算15
又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5年,算至105年5月9日止,已消滅時效完成。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消滅時效既然與怠於權利行使有關,故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原則上必須是權利已經發生,且權利人得行使權利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