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67號民事判決
⑵、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⑵、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2年之消滅時效,亦如前述,故反訴原告拒絕給付,自屬可採。
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且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從未簽發系爭本票,且相對人未曾向抗告人提示,依本票所載發票日,該本票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復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命為分配,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
再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所謂知有損害,係指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839號判決意旨參照)。
縱認上訴人受有履行利益之損害,依民法第514條之規定,其請求權應適用1年之消滅時效期間。
故於此種情形,時效抗辯僅發生限制絕對效力,他連帶債務人僅就消滅時效完成之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同免責任而已。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等。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月入住後,即遭社區異議不得於陽台等區域停車,而已知悉不能停車之損害,惟迄至本院113年4月22日民事上訴準備狀始追加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0條規定請求,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等情
是原告依前揭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然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系爭債權,已如上所述,而系爭債權成立之時間為99年3月30日,迄今未逾15年之消滅時效。
另縱認于競存對伊有系爭抵押債權債務存在,惟上訴人未於15年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内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亦已消滅,自得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