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㈢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系爭樓梯因與系爭1樓建物附合,由林淑惠、陳玉霞取得系爭樓梯所有權,而系爭執行名義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為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請求權,故就已登記之系爭1樓建物,並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
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
始排除貸款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前揭消滅時效抗辯,尚無可採。
消滅時效,當自102年10月5日起可行使時起,重行起算15年,故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告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非可採。
亦即,原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對象應為兩造所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並以未經兩造協議分割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為要件。
復按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而為消滅時效之中斷事由;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㈢被上訴人系爭工程承攬報酬請求權未罹於消滅時效:1.按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二)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四、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