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系爭不動產於91年7月2日由被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竣,倘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迄至106年7月1日已罹於時效,原告遲至113年6月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因消滅時效屆至而使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另上訴人依一般條款第P.13條約定,於109年2月26日驗收合格後已可向伊之工程司請求付款,上訴人於112年4月7日始為本件請求,已罹於系爭工程之報酬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等語
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應以不行使追訴權為其前提要件
三、經查: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
是消滅時效倘若屆至,債務人僅得行使拒絕給付之抗辯權,非謂債權人之債權已消滅。
故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則原告時效抗辯並訴請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請求權,對原告不存在,自屬有據。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
林祺文等5人既為時效抗辯,應認上訴人追加部分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
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再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㈡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債權人就執行名義所示之請求權,全部或一部消滅而言,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