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
,本件系爭建物占用之土地既屬已登記之不動產,再審原告以消滅時效為由拒絕拆屋還地,應屬對於法律之誤解,併予指明。
,本件系爭建物占用之土地既屬已登記之不動產,再審原告以消滅時效為由拒絕拆屋還地,應屬對於法律之誤解,併予指明。
⒊上訴人雖主張驗收為付款之停止條件,既未辦理驗收完畢,消滅時效即無從起算,故本件尚未罹於消滅時效等語,惟系爭工程之驗收性質,應屬以不確定事實之發生為系爭工程款清償期,
惟相對人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主張之債權應已罹於消滅時效,是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375號受理(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是自90年1月1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國家賠償法第8條所定消滅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2項之規定。
然所謂「知有損害」,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持續)發生者,被害人之請求權亦不斷發生,則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算。
三、抗告意旨略以:簡秋露已具狀表示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且縱簡秋露未清償而有債權存在,該債權請求權已逾15年而時效消滅,相對人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之5年間實行抵押權,其抵押權亦已消滅
然查,系爭判決乃於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見系爭訴訟卷第69頁),又依抗告人之前開主張,相對人之貨款本息給付請求權已各於104、107年年間罹於消滅時效。
大才公司僅得自行修復,並另向鼎坤公司購買45桶油漆支出711,375元,依法得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已超過鼎坤公司所得請求金額;又本件已逾民法第127條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期
若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包含86年間買賣契約無效所生之損害賠償、價金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被告應自86年7月21日即可請求,迄今已經過15年消滅時效及5年除斥期間,亦於
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
(二)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按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請求權為不當得利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並非5年短期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5號裁定參照)。
查證據聲請狀㈠【下稱系爭家事書狀】所示,可知金妤鳳等3人最遲於109年6月24日即已知悉伊有提領A、B、C帳戶內款項,本件於111年7月20日起訴,已罹於侵權行為2年消滅時效
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⒉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