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自76年12月1日起起算15年,迄至91年12月1日已消滅時效完成,而系爭抵押權人洪智未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即自91年12月1日起至96年12月1日止之除斥期間內實行系爭抵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本文、第128條前段。
請求依民法第128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最高法院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丁素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提出書狀抗辯略以:原告於113年5月26日始為本件請求,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被告丁素英與其他被告並不認識,非詐欺集團成員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訂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三)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另被告以原告2年多才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抗辯,然本件事故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原告於113年2月17日提出本件訴訟,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頁),自未罹於2年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另系爭本票係109年10月5日所簽發,未記載到期日,自形式以觀,已罹於消滅時效,原裁定未察及此,而准予相對人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已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又此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亦即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84號裁定要旨參照)
而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對於相當於已罹於消滅時效之租金之利益,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另按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即生時效完成、追訴權消滅之效果,故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