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737號民事判決
⒉按日據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⒉按日據時期為人民所有,嗣因逾土地總登記期限,未登記為人民所有,致登記為國有且持續至今之土地,在人民基於該土地所有人地位,請求國家塗銷登記時,無民法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又權利失效係基於誠信原則,與消滅時效制度無涉,要不因權利人之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受影響。
從其所定;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9997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其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7條、第144條等規定,抗告人已無給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勞動能力減損91萬3,974元,表示均無意見,僅爭執慰撫金30萬元過高,請求酌減(見原審卷二第408-410頁);嗣上訴後始具狀向本院提出援引連帶債務人即張秀峯之消滅時效抗辯
是貨物出賣人之貨款給付請求權,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且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不以出賣人主觀上知悉有權利為必要,僅需法律上該當請求權要件事實且無行使上之客觀障礙,即行起算貨款給付請求權之消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基此,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消滅時效應自A女成年後起算10年,為無理由,礙難採取。
年計算,惟依該債權憑證第2頁之換發紀錄,其取得94年之本票裁定後並未據以執行,遲至民國102年3月15日始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顯已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
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次按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及第137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消滅時效完成後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並未提出其有依法中斷消滅時效之事實及理由,故原告主張被告所持系爭債權憑證所依據之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所載債權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㈢系爭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