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此觀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自明。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而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土地,出賣人將土地交付買受人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然其占有之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六、又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㈣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已罹於消滅時效:被上訴人與鄧○○並無同居或不正當交往,未侵害上訴人配偶權;縱認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上訴人與鄧○○業已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
乃依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取得該債權,並非民法第126條、第127條第8款、第514條第1項所定之債權,性質上自無適用或類推適用前揭法短期時效之餘地,而仍應適用同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
定者,不在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
又債務人之侵權行為如具有繼續性,則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陸續發生,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個別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上訴人撤回剁手事件之訴後,再追加該部分之訴,其追加時已逾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被上訴人甲為時效抗辯並拒絕給付。
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是債務人如主張債權人對其負有債務,而以之與自己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為抵銷時,自可認係對於債權人請求權存在為承認,消滅時效因而中斷
條規定,被上訴人仍不得處分系爭增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究與物權不同,被上訴人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821條規定請求返還占有,其等因侵權行爲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已罹於消滅時效
138號解釋意旨參照),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係指追訴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怠於行使追訴權,致生時效完成而消滅追訴權之效果,追訴權消滅時效之發生
告就系爭土地無法律上原因,占有時點係自94年11月14日起至今,再按102年5月23日修正公布後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