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0號民事判決
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收取租金之返還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㈣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收取租金之返還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則以:法定遲延利息係賠償債務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非屬定期給付之債務,故應適用原金錢債權之消滅時效,而無民法第126條所定5年短期消滅時效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
故債務人提出異議,主張台新銀行之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應予剔除,為有理由。
㈡按已發生之違約金並非民法第146條所稱之從權利,其請求權與原本請求權各自獨立,消滅時效亦分別起算,原本請求權雖已罹於消滅時效,已發生之違約金請求權並不因而隨同消滅(
再審被告未就再審原告是否因消滅時效完成而得繼承系爭土地為審查,且於訴外人於109年3月12日對系爭土地申請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時,再審被告未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
㈣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最高法院
(三)復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4)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意旨,上開勞工資遣費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而異議人於113年6月6日具狀請求相對人公司給付資遣費,未逾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㈣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第824條第2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況上訴人至遲於110年1月22日即已知悉本件侵權行為情事,並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然遲至112年5月1日始以言詞及書狀追加民法第28條規定,該部分請求顯已罹於消滅時效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上訴人就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