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6969,下稱台銀甲存)支票及支票大小章交由其保管,表示係為控管金流,限制原告使用該等銀行帳戶內之資金,確保原告有足夠資金清償對各金主之債務,並以上開物品作為擔保,供其清償借款予各
6969,下稱台銀甲存)支票及支票大小章交由其保管,表示係為控管金流,限制原告使用該等銀行帳戶內之資金,確保原告有足夠資金清償對各金主之債務,並以上開物品作為擔保,供其清償借款予各
法定代理人程釱坤原告劉瑩霞共同訴訟代理人楊惠琪律師被告廖本昌訴訟代理人朱逸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
經兩造結算借款金額合計為1,0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於107年7月23日簽訂系爭借貸契約,並由林家丞簽發交付同額本票予伊,另設定系爭抵押權作為擔保,林家丞尚未清償借款
嗣駱敬隆無力清償借款,宋承澔持本案本票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獲准,經李佳旂詢問駱敬隆後,始悉上情。
伊已於系爭借據簽立當日如數交付現金予〇〇〇〇自行保管,〇〇〇〇未清償借款,伊於113年3月28日發函定期催告〇〇〇〇之法定繼承人即被上訴人償還借款未果,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仍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年度雄簡字第1476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財育訴訟代理人曾愉婷被告郭清寶律師即許順旺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陳建海吳俊賢被告何瑞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代理人張雅涵相對人珺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筑均相對人顏靖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原告起訴。
115年度抗字第939號抗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陳紹群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繡吟股份有限公司、李政育、黃慧貞間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242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林鶴原被告蘇桓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相對人強億木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林瑞成律師相對人許梅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北補字第1858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訴訟代理人陳尚紘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補字第15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佩伶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35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彰小字第473號原告林惠英被告田羽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1142號原告江青樺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彰小字第314號原告黃湞婷被告蔣浩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陳振鴻陳明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