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你跟上訴人有清償借款,是清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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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祥有向林錦智借180萬元,後來無法還款,被告洪智慧以臺南東山房子向銀行貸款180萬元,這180萬元匯入被告洪智慧帳戶,被告洪智慧領出給陳致祥,陳致祥轉帳給林錦智以清償借款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清償借款事件受理在案,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黃宇蓮相對人欣欣日上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特別代理人林佩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理由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8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
二、本件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第一審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0號判決確定在案,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378號民事簡易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791號簡易民事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3168號簡易民事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6號聲請人李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育典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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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係告知提供假名、人頭門號、人頭帳戶之情截然有別,足見被告並無刻意隱匿一己真實身分之情,應係有清償借款之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96號聲請人即原告何建勲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鍾迪訓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姓名為鍾迪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353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湘琳發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114年度嘉小字第723號原告王振坤被告林昌聖兼法定代理人黎美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