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蔡宛芸被告黃鴻昇黃清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蔡宛芸被告黃鴻昇黃清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瑞倉訴訟代理人湯宗翰被告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賴昱宇被告李曉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李昀儒被告天王星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信平被告解薏璇高孟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本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14,1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考諸系爭借款於117年12月1日到期,每年應給付18%之利息予被告,原告自112年5月14日起未清償借款,被告於113年12月9日即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
年度訴字第557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蘇志成被告顏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73號原告張憲明被告旺得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正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陳婉楨被告田川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盧冠伯被告盧鴻文盧冠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③按原告主張,系爭房地價值逾5,586萬元,則原告顯有足可清償借款之資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3號異議人王嬋娟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馮麗燕法定代理人馮拓榮訴訟代理人張淑瑛律師被告馮政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陳俐蓁被告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葉駿緯被告許芳瑞律師即葉勝利之遺產管理人蕭桂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訴訟代理人楊明鈞鍾文瑞被告張嘉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債務人設籍於宜蘭縣,且聲請狀內未陳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呂哲嘉被告李根源原籍設新北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代理人謝明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比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玉玫、林治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