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547號民事判決
年度訴字第25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高芷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25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謝宇森被告高芷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3057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睿明訴訟代理人彭昱愷被告吳晧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重簡字第68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蔡旻璇被告許子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67,170元,即屬有據。
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對系爭骨灰室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7101號清償借款事件,由本院於114年12月11日併入系爭執行事件辦理,本院民事執行處就系爭甲
,聲請人僅於115年7月1日具狀提出其以通訊軟體LINE及存證信函向相對人催告清償借款之影本,惟逾期迄今仍未陳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
115年度訴字第85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黃志宏被告尹向榮即銓鑽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黃忠被告阮美慈(原名阮燕梅)即宛美台美容越氏洗髮館即宛美越南河粉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劉冠甫被告銘坤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翟憶慶被告林隆翔林慧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2868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訴訟代理人楊景鈞被告陳文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黃品皓黃世達胡靜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289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張華軒被告魏子鈜(原名:魏宇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27日支付30,000元、113年12月30日支付200,000元、114年9月15日支付20,000元、114年12月9日支付30,000元,共計355,000元利息,迄未清償借款本金
李碧月被告才易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昱達被告陳國榮陳簡美勤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陳盈州被告李澤林即李凱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蕭德富被告巨盈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蔡欣浩被告蔡玨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代理人王士瑜王崙伍被告銳承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昆霖被告陳美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爰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7,000萬元及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經查:被告公司有借用系爭借款,且未依約定期日清償借款之本息。又被告黃仁泉、蔡米棋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對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喪失期限之利益,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則抗告人於於給付遲延之情形下,相對人即得主張抗告人喪失其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並就所積欠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抗告人全數清償借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