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鄧双奎訴訟代理人萬鴻均律師被告黃翊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81號原告花蓮縣吉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鄧双奎訴訟代理人萬鴻均律師被告黃翊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792號原告姚吉芬被告台灣飛行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瑤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或依所載明之事項足以推知貸與人已交付借用物者,應解為貸與人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546號判決、86年度台上字第388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被告迄未能就清償借款之利己事實舉證以
年度苗簡字第41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佳曉訴訟代理人古裕淵被告吳依儒(兼吳騰煥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洪鈺婷訴訟代理人路春鴻律師被告戴瑋城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有無或擔保之程度均不詳,即逕輕易將攸關其社會信用、參與經濟活動之工具即本案帳戶及密碼提供予對方,顯見聲請人漠然態度及其與正常貸款流程、社會交易常情相違,以及依聲請人歷來陳述關於其所謂清償借款情形前
本件被告得對原告請求之清償借款債權,因系爭借貸契約未載明清償期限,屬無確定期限之債務;又被告曾於111年8月19日,持原告為本件借款債務而簽發面額為500萬元之本票,
忠揚公司分別於107年5月間及108年5月間借新還舊,惟自108年10月8日起,忠揚公司即未清償借款,被告始於108年11月1日聲請本票裁定,並於109年7月28日取得債權
114年度訴字第1168號原告施竣尹訴訟代理人白丞哲律師被告王運蓉訴訟代理人周建才律師複代理人王鈺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兩造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3號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判決,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97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602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巧玲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6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淑真被告陳勇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陳貞俐陳柏翰蔡雅惠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610號原告林明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416號原告李艾蓁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麗珠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補字第1241號原告林意強上列原告對被告陳王來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徐翠梅訴訟代理人丁振益被告林河庭林信宏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