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967號民事判決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李世民孫宏譯被告徐少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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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邱月琴訴訟代理人林品諾被告巨易數位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東偉被告呂佳峻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陳建海黃勇智被告潘楚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官小琪被告陳李淑鳳(即陳孟君之繼承人)陳潮湖(即陳孟君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李宗興林易被告京典食品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吳淳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褚榮斌被告鑫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湯濬榮被告李祈紳李陳沂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應由被告巫孟容證明其權利存在,惟被告巫孟容僅空言置辯,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兩造聲請之證人昌樺及承辦之代書亦無提出真實姓名年籍以供傳喚,無從證明其答辯屬實;基此,原告主張其已清償借款
又被上訴人於113年4月9日曾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上訴人商議延後分期還款及違約事宜,於113年4月18日再向上訴人稱表示想在月底4月30日一次清償借款之意願
以及對被告有利事項不予採納之說明:1.被告與其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係單純收取證人唐唯倫清償債務之款項等語,證人唐唯倫亦於審理時改稱當天沒有交付本案詐欺款項給被告,見面係清償借款云云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5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
温沛晴相對人梅翠斯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王永吉相對人欉碧娥破產管理人凃逸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3122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原告以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卷第19頁),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115年度司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代理人李沐澤相對人林娟瑜即萬應藝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胡光華代理人郭泰寧相對人卉生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簡淑菁上列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間清償借款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040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被告梅君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三、經核,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20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代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核屬訴訟費用範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30號上訴人蔡麗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威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19號原告陳威佑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韻雯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