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715號民事判決
理人林子宸相對人即被告楊寀蓁(即宋梅媛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楊杰紘(即宋梅媛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楊子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理人林子宸相對人即被告楊寀蓁(即宋梅媛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楊杰紘(即宋梅媛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楊子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為此,爰依系爭貸款約定書、系爭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115年度花小字第12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訴訟代理人岳世光被告劉世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店小字第39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訴訟代理人戴振文被告何浩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志堅訴訟代理人陳瀅珊被告黃麗珍劉慶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店小字第43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王彥力被告黃莘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65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被告蕭銘鋐(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訴訟代理人陳尚紘被告鄭仁祥鄭治榮鄭仁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年度訴字第99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勝宏訴訟代理人陳信華被告徐翔妮(原名徐碧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2867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銘僑訴訟代理人楊盛達被告彭美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1100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豫文訴訟代理人闕顗軒被告吳欽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經本院民國(下同)114年度重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螢希工程有限公司、邱
115年度士簡字第33號原告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仁埈訴訟代理人李冠霖被告山本則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84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被告林佳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嗣被告未能如期清償借款,經告訴人陳啟揚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就附表編號1、3、4、5之本票聲請核發113年度司票字第3930號本票裁定,鍾婉貞收受該本票裁定後,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
115年4月18日再向被告表示「你的借款我當送你」等語,堪認縱認兩造間存有本件消費借貸之關係,原告亦已以自己意思表示免除被告之債務,則依前開規定,原告本件再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楊財富李盈靜被告許怡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張恆誌宋誠耘被告余佳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訴字第28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男州訴訟代理人孫宏譯被告林苡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惟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學說上稱為客觀的訴之合併,或稱訴訟客體之合併,即同一原告對於同一被告,以數項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如同時請求清償借款及給付租金),依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