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小字第10號民事判決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另有明文。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另有明文。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㈢第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是以,被告辯稱原告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或免除被告之賠償云云,並無理由。
㈤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是否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若是,兩造過失比例為何?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㈤、本件原告無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查晶城公司就本件有關系爭電纜線遭竊取一事,固曾辯稱原告與有過失云云,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
㈡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系爭事故尚有訴外人王志德之違停車輛應與有過失,王志德亦應負責等詞置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7條定有明文。
被告抗辯僅有50%之過失責任,認原告應承擔其保戶之與有過失行為。
(四)原告是否與有過失?若有,則兩造之過失比例為何?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被告以此事由抗辯原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並非可採。
但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被害人與有過失,即得解免被告之過失責任,被害人與有過失之情節輕重,僅係酌定雙方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並不影響被告所犯刑事責任之罪責。
(三)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另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原告是否與有過失?
㈣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