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退步言之,縱認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林玉英於車禍後之105年6月19日前往澄清綜合醫院就醫,未依院方要求住院治療,嗣後即於住處死亡,對於損害之擴大應有民法217條與有過失情形等語置辯
退步言之,縱認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林玉英於車禍後之105年6月19日前往澄清綜合醫院就醫,未依院方要求住院治療,嗣後即於住處死亡,對於損害之擴大應有民法217條與有過失情形等語置辯
且原告林家妘已受領強制險保險金1,774,221元應予扣除,其就本件事故既與有過失,應過失相抵。
㈤原告是否與有過失?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㈡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訂有明文。
⒉原告應承擔陳禹成30%與有過失責任。
⒍末以被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故意侵權行為責任,但被告亦與有過失,渠等過失比例為被告占10%、原告占90%,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原告就本件事故與有過失,本院應減輕相當於其過失比例部分之賠償金額
然而,刑事責任之認定,並不因對方是否與有過失,得以免除被告之過失責任;易言之,告訴人就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之有無或情節之輕重,至多僅係量刑時之參酌事由或於民事損害賠償時過失比例認定之問
㈣與有過失之認定: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被告抗辯略以:伊否認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縱然有過失,原告開啟車門未注意後方行車亦與有過失,且維修費用應依法折舊等語。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三)訴外人邱伊儂就本件事故是否與有過失?1.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
第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3項定有明文。
⒋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抗辯:原告就系爭交通事故有超速之與有過失,且原告所受系爭重傷害之程度,尚不需要專人全日終身看護,又其所請求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均顯屬過高等語,並聲明:
民法第217條第1、3項復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2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191條之2、第2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亦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