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3046號民事判決
㈢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㈢復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三、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因而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然被告仍不得以此全然解免其過失之責。
㈣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五、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前開鑑定意見,認告訴人亦為肇事主因,即非可採,況鑑定機關對於車禍肇事責任之鑑定,本僅係供審判之參考,並無拘束本院之效力,是此鑑定意見無從逕執以認定告訴人就本件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責任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惟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幾分之幾的肇事責任這些我都不懂;我不知道那邊速限多少,我要提的證據資料都在刑事判決和卷宗內,沒有其他要提出或聲請調查之事項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未具體抗辯原告有何與有過失之情
㈣過失相抵部分: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吳世嘉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㈣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5.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月23日進行手術,出院後需專人照顧6個月及休養持續復健6個月,對告訴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痛苦及重大不方便,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肇事主因),告訴人與有過失
㈢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著有規定。
㈢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2項)。」
㈣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再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
行處理原告社區之存、提款程序,本件損害或無從發生,縱使發生損害數額當不至於擴大,是以,原告逕自授權被告洪臺鍵、王峻霆收取款項,又怠於核對帳目,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自屬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