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簡字第61號民事判決
㈡如非被告申請,被告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㈡如非被告申請,被告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再表見代理係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
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
,被告即應就所謂丙○○簽發系爭支票之行為,負表見代理發票人之授權人責任,被告辯稱其不須負發票人責任云云,難以成立。
退步言之,苟認被上訴人與林廖知蛛未成立連帶保證契約,然林廖知蛛將其印鑑交由訴外人丙○○使用,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則依原告前揭陳詞內容以觀,被告自始未有何表見代理之行為,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表見代理之責,自不足採。
;且由前開原告自己行為表示授與他人代理權之表見程度,並不因申報契稅之代書為王志盛,撤銷契稅之代書為陳建中,其有人別不同,而影響表見代理之成立。
因此,款項雖係被陳謙吉不法運用、侵占(且該收受款項業務亦非匯豐公司之合法業務);惟匯豐公司應構成表見代理,自應屬原告與匯豐公司間之行為。
㈢如被告成豐公司未授權被告丙○○向原告借款或請其代墊款,被告丙○○所為是否成立表見代理?
6又民法第169條所規定者為表見代理,所謂表見代理乃原無代理權,但表面上足令人信為有代理權,故法律使本人負一定之責任,倘確有授與代理權之事實,即非表見代理,自無該條之適用
五、至上訴人另辯稱:被上訴人與乙○○間存有代墊交割(丙種墊款)之委任關係,並將存摺交付乙○○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云云。
縱認甲○○不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其嗣已承擔系爭抵押借款債務,亦應負責清償。
㈡兩造次所爭執者為原告將印鑑章、所有權狀交付王永祥,是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況且,表見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倘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表見代理人並無代理權,仍與表見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則第三人之行為即出於惡意或有過失
㈢、縱認己○○無權同意被告丙○○興建樹立廣告,本件亦已構成表見代理,原告應負容忍義務:己○○身為桃園站之站主任,平時職掌為處理鶯歌站及富岡站間土地出租事宜。
○○,足見被告丑○○並非無權占有,縱系爭土地之原所有權人並非陳林時,惟陳林時與戊○○既係配偶關係,而戊○○在未死亡前又未為任何反對之表示,堪認陳林時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又被上訴人主張,乙○○有表見代理權,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云云,然為上訴人甲○所否認。
證明被告有以自己行為向原告表示其有將代理權授與陳言銘或明知陳言銘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等情形,難認被告有何表見之事實存在,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尚難認被告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被告既將印章及支票簿交給訴外人戊○○保管,即係授權戊○○簽發票據,縱無授權,對善意之原告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
非謂將印鑑交付他人,即可推定該他人以該本人之印鑑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有表見代理規定之適用而本人均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