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之要旨,惟該判例之適用,應以舉
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原審徒憑上訴人曾將印章交付與呂某之事實,即認被上訴人就保證契約之訂立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自屬率斷」之要旨,惟該判例之適用,應以舉
;又上訴人一知悉系爭貸款之事,即立即表示否認之情(北簡卷第9頁),被上訴人尤難謂其已因客觀之事實相信上訴人有授權他人辦理系爭貸款,是被上訴人另稱上訴人應依表見代理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系爭工程契約定作人之表見代理責任為可採,被上訴人抗辯為無可取。
,亦不成立表見代理。
被上訴人仍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四)綜上,丙○○並非向原告借款之人,亦無庸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則原告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廖天生之繼承人即被告等返還借款,於法顯屬無據,不
(四)綜上,丙○○並非向原告借款之人,亦無庸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則原告以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廖天生之繼承人即被告等返還借款,於法顯屬無據,不
㈡原告明知其自91年起受僱於春木語文短期補習班,被告快樂瑪麗公司毋庸負表見代理責任。
又倘持有印章之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需由交付印章之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未免過苛,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五七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此外,被上訴人乙○○並未授與代理權予甲○○,亦無其他客觀上足認有表見代理之事實。
三、被告對於原告既然應負表見代理人之授權人責任,則被告即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上,且於簽立後,上訴人從未有任何董事、監察人為反對之表示,自足令人相信代表人乙○○確屬有權代理,故本件縱使未經上訴人公司股東會決議,亦有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
証人陳如專亦不清楚林益忠所持之印章是否為詹涂阿壬所有、及是否有將價金交付予詹涂阿壬等情,即難認詹涂阿金有授權林益忠訂立系爭買賣契約及收取價金之行為,自難認詹涂阿壬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
是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有表見代理之適用云云,自屬無據。
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責任,殊無可取。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表見代理人責任,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尚屬可信。
被告固抗辯:原告授權辛○○洽談更新債務協議,縱原告未授權,亦有表見代理之情形云云,為原告所否認,微論被告就原告授權證人辛○○出面與被告成立更新債務協議乙節並未舉證證明
另上訴人追加表見代理法律關係,係本於相同之基礎事實,不妨礙被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終結,上訴人自得為主張,無庸得被上訴人同意,先予敘明。
原審前開判斷顯與常理未合,且原審於認定許世勳有代理上訴人之權利,亦未於理由書內敘明該代理權為民法第167條代理權授與或同法第169條表見代理,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人民將自己之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人民將自己之印章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者,比比皆是,倘持有印章之該他人,除受託辦理之特定事項外,其他以本人名義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均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