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對之公信力,任何人均不得主張劉昀勳無所有權,而抵押權設定當時,劉昀勳曾出示身分證及印鑑證明,不可能不知辦理抵押權設定,縱使劉昀勳不知設定系爭押權之事實,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對之公信力,任何人均不得主張劉昀勳無所有權,而抵押權設定當時,劉昀勳曾出示身分證及印鑑證明,不可能不知辦理抵押權設定,縱使劉昀勳不知設定系爭押權之事實,亦應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足見表見代理之規定,旨在保護善意無過失之第三人,倘第三人明知表見代理人為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而仍與之為法律行為者,既係出於惡意或有過失,並非源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於此情形縱有表見代理之外觀存在
,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縱未授權丙○○,亦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等語,為無足採。
況協議書簽訂後,劉德正夫婦復聲明「非經本人親自到場親自處分」「股票、印章遺失」等語,更無所謂表見代理可言。
㈡、黃雅玲申請變更系爭保險契約內容之行為,有無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之適用?
又代理與表見代理均適用於法律行為,侵權行為屬事實行為,無代理或表見代理可言。(最高法院84年重上字第444號判決意旨可參)。
被告甲○○係利用其受託代辦系爭建物第一次登記,而持有原告印鑑章、土地權狀、建物權狀等相關資料之機會,擅自將上開資料交予被告戊○○辦理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原告亦應負表見代理之責等語
本件情形並無表見代理之適用,上訴人辯稱本件有表見代理之適用,要無足採。
綜上,足以使原告善意信賴甲○○為被告之代理人,是原告主張其應受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規定之保護,由被告負授權人之責,為有理由。
綜上,足以使原告善意信賴甲○○為被告之代理人,是原告主張其應受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規定之保護,由被告負授權人之責,為有理由。
是以本人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必須於該當法律行為發生前或後,有表見之事實存在,且該第三人係善意無過失者,始足當之。
是以本人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必須於該當法律行為發生前或後,有表見之事實存在,且該第三人係善意無過失者,始足當之。
縱使原告於議價程序後對訴外人秦文斌之簽約權限有所變動,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仍不得據以對抗善意不知情之被告,且依民法第169條規定,原告之行為足使被告相信其曾授與代理權予訴外人秦文斌,依表見代理之
本件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應就黃秀明之簽發本票行為負表見代理責任,惟上訴人並無法證明系爭本票係黃秀明所簽發,亦未證明被上訴人有表見代理之行為(理由已如上述),其主張顯屬無據
,故原告主張丁○○向原告訂貨之行為,已構成表見代理,被告自應負表見代理之責等語,應可採信。
及被告東森公司是否應就本件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又按民法第169條所定知他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須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者,必本人已知悉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始應就該他人以其代理人之身
本人以印章、存摺交付他人,委託該他人辦理特定事項,除該特定事項外,該他人以本人名義所為其他法律行為,尚難僅憑其持有本人之印章、存摺,即認須由本人負表見代理之授權
上訴人就系爭三筆借款依表見代理之規定,應負授權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