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判決
查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特定農業區」及「農牧用地」,現況為空地等情,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照片附卷可稽,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是其分割除有農業發展條例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
㈢按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
虎尾簡易庭114年度虎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第五條約定租賃契約成立前應繳之相關費用由出租人負擔;租賃契約成立後,承租人使用土地所產生之相關費用,以及因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致產生違規罰款等相關費用
潮州簡易庭115年度潮簡字第19號民事判決
15日屏枋地二字第1140503098號函、114年9月26日屏枋地二字第1140503282號函、114年10月9日屏枋地二字第1140002509號函覆略以:系爭土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80號民事判決
查兩造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又系爭土地之面積為475.20平方公尺,其上未登記坐落建物,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所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63號行政判決
」(四)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1、第1項:「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又系爭土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之限制,且無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而不得分割;再系爭土地固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判決
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農業發展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又396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所稱耕地,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明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39號行政判決
㈢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條第10款第2目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十、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間未有不分割之約定,且依其性質及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又系爭土地雖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828號民事判決
土地,都市計畫案名為「(98年3月17日)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而系爭610、65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區○○○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
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復系爭土地面積為6,177.29平方公尺,且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之分割限制,如以原物分割,各共有人可分得之土地面積均未達農業發展條例第
沙鹿簡易庭114年度沙簡字第881號民事判決
又就分割方法,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屬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分割自須受該條例規定之限制,且系爭土地面積甚小,自難採原物分割,故分割方法應採變價分割為適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三、查系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系爭土地之分割自應適用該條例第16條之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查兩造共有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且坐落非都市計畫區範圍,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無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之耕地分割限制,亦無土地法第3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3條規定之耕地,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分割限制,亦非屬建築法所稱之法定空地,並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限制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253頁),並有系爭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