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018號判決
,並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誤植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10款,且又逕自認定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增訂第27條之農業用地限於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地目之土地方有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69號判決
且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條即明訂,本辦法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非由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而來。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判決
第八九一三一一四號函係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土地,其中一共有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移轉予另一人,或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其中數共有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二號判決
,既無受原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及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之限制,自不能主張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於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正通過後一年內,請求回復登記為所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
二、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若其中一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發生再移轉予2人時(共有人數已增加),辦理分割疑義乙節,共有人之一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發生再移轉為共有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899號判決
為行為時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亦有類似之規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483號判決
準此,系爭土地於72年8月3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增訂第27條條文生效時,業經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非屬當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所定之農業用地,自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582號判決
係就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所為之規定,同條項第4款之繼承人並無相類似之規定,基於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目的,並無類推適用之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
月3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生效,符合同條例規定範疇之農業用地,顯係牴觸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云云,容有誤解,尚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9號判決
故於農業發展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當時,土地用地別業已變更編定,不符當時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所稱農業用地依法供農業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因該編定之變更,並未致該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一八號判決
,但其移轉後之共有人數如與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原共有人數相同,甚或減少,與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防止耕地細分之立法意旨,即無不合,倘若僅因部分共有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移轉其應有部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067號判決
」分別為土地稅法第28條前段、第39條之2第1項(即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所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