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
又被告前有因傷害、剝奪行動自由、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訴緝卷二第
又被告前有因傷害、剝奪行動自由、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贓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訴緝卷二第
101年度易字第458號、102年度易字第154號、102年度易字第217號、102年度訴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10月(共4罪)確定;⑤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是參酌上開解釋意旨,被告前開構成累犯事由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偽造文書等案件,與本案所犯竊盜罪,其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亦屬有別,難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顯
被告黃欣妤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所犯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兩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貳、實體部分: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撞到告訴人孟繁民,監視器也沒有拍到我撞到人的畫面,我的行車紀錄器每3個月就要重啟一次,檢察官起訴的
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8年【雄高102上訴640號判決/上訴駁回】(102.08.06)【最高102台上4585號判決/上訴駁回】(102.11.13)100.05.18.交通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販賣毒品、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施用毒品等前科紀錄(不含前項累犯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查,品行不佳,又在員警執行職務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員警施以強暴手段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於9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交訴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
.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說明:⑴被告前因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2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另判處拘役50日、30日,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②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時29分許,應予更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C車)沿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4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第3車道,同向前方分別有范文豪(所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傷害及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9年6月7日執行完畢(後接續執行
寅○○又有上述前科;丙○○有加重詐欺前科(不構成累犯);甲○○有妨害自由、詐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及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等前科,並於110年3月1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
其傷勢非重,嗣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交訴卷第27、51至52頁),告訴人亦已撤回告訴狀表明告訴被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被告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且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上開判決諭知沒收,亦與上訴本院之其餘同案被告被訴案情(過失致死、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違反政府採購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等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附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搶奪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宣告刑有期徒刑
②被告否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之事實。③被告於車禍後未留下姓名、等候員警到場,即離開現場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李麗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全部犯罪事實。
又檢察官主張被告前因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10月、3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
劉育賓明知上情,即基於頂替他人犯罪之犯意,於111年9月24日17時許,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向警員謊稱自己乃為前開車禍案件之駕駛人,而頂替真正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