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中國附醫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等為證,對於保全證據之原因已有所釋明,本院審酌相對人中國附醫依醫療法第67條第2項、第70條第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中國附醫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等為證,對於保全證據之原因已有所釋明,本院審酌相對人中國附醫依醫療法第67條第2項、第70條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9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亦祥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46條、第47條之規定;②76年8月7日公布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44條、第47條、第49條第4項規定;③98年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0982600104
監視器影像截圖11張、誠正中學學生康晉誠、康晉維於校內出房門抗拒攻擊執勤人員事件調查說明1份、誠正中學職務說明單2份、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新晨骨科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沙爾德聖保祿修女會財團醫療法人聖保祿醫院診斷證明書
又其同樣情形亦顯有違反醫療法第19條「負責醫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醫師資格之醫師代理。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定有明文。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定有明文,及其立法理由記載:「㈠、醫療行為乃醫事人員出於救死扶傷之初衷,目的為降低病
、第201頁、第203頁、第276頁、第286頁);暨參以被告之前科素行,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與被告自陳碩士肄業,先前曾從事便利商店工作、在外演講,曾推動醫療法相關法案通過
頁至495頁),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及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5萬5,0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
⒉就附件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⒉就附件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雯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
又系爭醫療事件發生時之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二、被告李悌君因違反醫療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14年2月27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法官請假,因而無法在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
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醫療法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仍基於違反醫療法之犯意,自104年12月間起,迄111年9月間止,透過信徒林柏文、丁詩純(涉嫌違反醫療法等部分,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宣稱「拔火罐療法」可以預防癌細胞爆發
)以107年度訴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罪)確定;③毀棄損壞、傷害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5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④醫療法案件
),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聲請人以新臺幣102萬7,208元或同額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登記於其名下之維新醫療法人社員出資額於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