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
解釋一:刑事訴訟程序中調查證據方法的一種,係指具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利用專門知識的判斷而為的報告。例如車禍原因或責任的鑑定。 解釋二:鑑定是刑事訴訟的法定證據方法之一。刑事案件若涉及特別知識或經驗時,交給具有相關知識的專家,對於待證事實,藉由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客觀、中立性的科學,做出適當判斷,提供給法院參考,確保犯罪事實認定之公正明瞭。審判者並非全知全能,面對日趨複雜、專業化之犯罪行為,引進特別知識、經驗,藉由其他專家輔助,來認定犯罪事實,正是釐清事實的必要方法。 刑事鑑定運用的範圍,按案件性質而決定。最常見到的是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此外,按照目前司法院鑑定機關名冊分類,可分為:醫療過失、毒品尿液、鑑識工程、土地測量、鑑界鑑價(含動產、不動產)、機械設備、交通事故、會計、槍砲、彈藥、刀械、其他等十一類,所包含的範圍非常廣泛。而且是否交付鑑定,也是由法官或檢察官按照個案來裁量決定的。決定交付鑑定後,按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可分為選任鑑定人與機關鑑定二種。
宣傳療效
宣傳療效是指宣傳醫療效能。為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及權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2項嚴禁食品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或廣告。所謂宣稱醫療效能,包含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例如治療近視、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防止更年期的提早),以及宣稱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的體內成分(例如解肝毒、降肝脂)等情形。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
保外治療
羈押中的被告罹患疾病,經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到看守所外就醫接受治療,稱作保外治療(或稱保外就醫)。當被告罹患疾病的程度,到達了不保外就醫,顯然難以痊癒的程度,若被告此時聲請保外就醫,基於對生命及身體權利的尊重,法院必須要准許。
業務上正當行為
有一些行為,雖然在外觀上符合刑法所要處罰的犯罪要件,但是由於這樣的行為是在「正當地」執行「業務」,這些業務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有特殊的正面意義,也有必要性,必須例外地被社會所容許,因此透過刑法規定排除它的違法性,讓從事業務上正當行為的人,不會受到處罰。 業務上正當行為,最常見的類型就是「醫療行為」,例如剛剛提到的醫生為病人開刀截肢,將病人的大腿切除。如果是一般人做這樣的行為,將會構成刑法的重傷罪。但是由於醫生是在執行醫療業務上的手術行為,只要手術符合相關醫療常規以及程序,那麼這個手術行為就是業務上正當行為,也就不會構成犯罪。除了上述的醫療行為之外,新聞記者的採訪行為(侵害他人隱私)、職業運動的競技(在比賽過程中對其他人造成傷害),在理論上也都有適用業務上正當行為來阻卻違法的可能性,但在實際適用上相當嚴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上 字第 24 號刑事判決
原審衡酌卷內事證,認被告本案分別涉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易 字第 770 號刑事判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2093 號刑事判決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 上訴 字第 385 號刑事判決
而有嘗試施用大麻之動機。㈢被告就醫紀錄:⒈依據醫療法第70條規定,病歷資料應保存7年,如逾年限,醫療機構得銷毀之,故原審及本院函詢之嘉義基督教醫院、陽明醫院、宋思權診所、嘉義長庚醫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養聲 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則失去聲請收養資格:父母親之親權受限制,在教育或醫療法律教育中心接受行政制裁服刑中,在監服刑中,因故意傷害他人生活、健康、尊嚴及榮譽,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照護人,誘惑、脅迫、...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16 號判決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審認原告刊登之系爭醫療廣告,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爰依同法第104條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5萬元之法定最低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以維持,核無不合。故原告訴請撤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1414 號刑事判決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易 字第 132 號刑事判決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醫 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均符合醫療常規,難認有疏失,其亦已善盡醫療法上之說明告知義務,業如前述,依上揭規定,被告劉洋帆無須對原告依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台東馬偕醫院亦無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醫訴 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為被告傅仰曄開設之法漾診所所有,且為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惟依醫療法第70條之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原則上除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外,如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79 號刑事判決
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48條規定保存之病歷與之相互核對,設有錯誤,甚易發現並糾正,是以,上開診斷證明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具有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養聲 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則失去聲請收養資格:父母親之親權受限制,在教育或醫療法律教育中心接受行政制裁服刑中,在監服刑中,因故意傷害他人生活、健康、尊嚴及榮譽,虐待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照護人,誘惑、脅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411 號刑事判決
屢因細故即持刀威嚇旁人,數度涉犯妨害自由、違反醫療法、妨害秩序等罪嫌,業經本院陸續判決有罪確定5次,此有判決書5份為據,足見被告未能省思前咎,遇事動輒取出危險刀具相恫以遂己意,猶無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聲 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裕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醫 字第 27 號民事判決
注意事項、出院後醫囑或建議事項,醫師法第12條、醫療法第67條第1、2項、第71條、第74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病歷內容應比病歷摘要詳實、完整,則該病歷尤應詳實載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苗簡 字第 137 號刑事判決
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524 號刑事判決
並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第48條規定保存之病歷與之相互核對,設有錯誤,甚易發現並糾正,是以,上開診斷證明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認具有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簡 字第 100 號判決
委難採信為真。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各節均委無足採,被告依醫療法第22條第2項、第103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5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5萬元罰鍰,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裁量亦屬妥適;訴願決定予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801 號刑事判決
「幹你娘」等語,並揮舞拳頭,作勢毆打甲女(涉嫌違反醫療法部分另經不起訴處分)。警員於同日21時9分許接獲報案即前往處理,鍾清本明知警員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 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指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醫療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查,原告係任職懷...